抽逃资金罪(抽逃出资罪)不属于持续犯。持续犯是指作用于同一对象的一个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行为终了,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时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而在抽逃出资罪中,抽逃行为一旦完成即告终结,抽逃出来的出资因为属于货币,根据货币“占有即所有”的规定,该财产已经归犯罪人所有,所以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并没有持续存在。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结论阐述
从上述法律规定及持续犯的定义可以看出,抽逃出资罪并不符合持续犯的特征。抽逃出资罪的行为人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这一行为是瞬时的,一旦资金被抽逃,犯罪行为即告完成,不法状态(资金被抽逃)虽然持续存在,但犯罪行为本身并未持续。因此,抽逃出资罪应被视为瞬时犯或状态犯,而非持续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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