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仍需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抚养费用。具体分析如下:
一. 法律依据
- 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七条:“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二. 义务持续性
- 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并不影响加害人作为父母、子女或配偶等身份所应承担的赡养、抚养义务。这些义务是基于亲属关系而产生的,与监护人资格无直接关联。
- 即使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加害人仍需按照法律规定或约定,继续支付相应的赡养、抚养费用。
三. 实际执行
- 在实际操作中,若加害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权利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加害人支付相应的费用。
- 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加害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确保其履行赡养、抚养义务。
我的观点: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其赡养、抚养义务并不因此而免除。他们应当继续履行这些义务,以确保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