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十二项规定的处罚是: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非法进口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具体处罚内容如下:
一. 处罚措施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对于发行的非法出版物和非法进口出版物,相关部门将予以没收,并同时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法律依据
-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六)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非法进口出版物的”。此条款明确规定了对于发行非法出版物和非法进口出版物的处罚措施。
三. 实际应用
- 例如,某书店被查出销售非法进口的图书,那么根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十二项以及《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该书店将面临出版物和违法所得被没收,以及根据违法经营额大小被处以相应罚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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