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挂程序确实属于侵权复制品。以下是对此结论的详细分析:
一. 外挂程序的性质
定义与特征:外挂程序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针对网络游戏等程序开发的辅助工具,它可以修改游戏数据、破坏游戏平衡或实现其他非正常功能。这种程序的开发和传播,通常绕过了著作权人为其作品设置的技术保护措施。
与侵权复制品的关系:根据《关于开展对“私服”“外挂”专项治理的通知》(新出联(2003)19号),外挂程序被明确禁止开发和传播,因为它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具体来说,外挂程序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故意避开或破坏了权利人为其作品采取的保护著作权的技术措施,这符合侵权复制品的定义。
二.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该条款明确规定了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以及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行为,均属于侵权行为。
法律后果: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三. 结论
综上所述,外挂程序因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开发、传播,并故意避开或破坏著作权人设置的技术保护措施,因此属于侵权复制品。网吧等场所如果下载并提供外挂程序给顾客使用,或者明知顾客在网吧内下载并使用外挂程序而不制止,都可能构成侵权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