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雷银枝律师|法行宝
2025-03-10 婚姻家庭

《退役军人保障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是退役军人的服役待遇保障。具体规定如下:

一. 退役军人服役期间所作贡献的待遇保障

  • 退役军人服现役期间所作贡献的认定和服役年限、退役金、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住房补贴、丧葬补助等计发标准,以及安置地、安置方式、安置单位等的确定,以服役期间的档案材料、有关规定和军队有关部门的审定意见为依据,不得随意变更。

二. 退役军人服役年限的计算

  • 退役军人的服役年限计算,以军龄为准,军龄从批准入伍之年开始计算,到下达退役命令时为止。对于国家发布退役命令后,经批准缓期退役的,继续服役的军龄应当计算为军龄。

三. 退役军人待遇的落实

  • 退役军人移交安置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为其办理落户、档案移交、待遇保障等手续。

四. 退役军人待遇的保障原则

  • 退役军人的政治、生活等待遇与其服现役期间所作贡献挂钩,体现国家对其服役期间所作贡献的肯定和褒扬。

这一条款是退役军人保障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确保了退役军人在服役期间所作的贡献能够得到应有的认可和待遇保障。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