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长期未生产药品恢复生产”的相关法规,以下是我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为您整理的详细解答:
一、核心结论
长期未生产的药品在恢复生产时,需要遵循一系列法规和指导原则,包括但不限于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质量研究、现场检查以及注册检验等要求。
二、详细解答
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
- 长期未生产品种申请恢复生产时,如同步发生变更,持有人应参考相关指导原则,根据变更具体情形开展研究和分类,并按规定进行变更管理。
- 微小变更:可自行以年报形式报告,另向省局提出长期未生产恢复生产申请。
- 中等变更:可向省局提出长期未生产恢复生产、变更备案申请。
- 重大变更:待补充申请获CDE批准后,再向省局提出长期未生产恢复生产申请。
- 涉及生产场地变更的,应参照相关实施细则,向省局提出相应申请。
质量研究要求:
- 因药品批准上市后长期未生产等原因,导致变更前的药品质量数据缺失或不具有代表性、可比性的,持有人应按以下原则开展研究:
- 以法定参比制剂或原研药品为比照对象开展比对研究。
- 无法定参比制剂和原研药品的,可选择有代表性的市售产品为比照对象开展比对研究,必要时开展临床有效性验证。
- 无法确定合适比照对象的,应参照国家药监局相关技术指导原则,按照现行药品注册技术要求开展研究。
现场检查与注册检验:
- 长期未生产品种在恢复生产前,需要向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现场检查、检验申请。
- 现场检查、抽样检验合格的方可上市销售。
- 对于注射剂,申请人还应当将后续两批样品送药品检验机构检验,样品检验合格的方可上市销售。
特殊规定:
- 长期未生产品种已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或因处方工艺变更获补充申请批准,且一致性评价和补充申请审评时已安排现场核查和注册检验的,可在恢复生产申请时豁免注册核查和注册检验。
三、法律依据
- 《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
- 相关技术指导原则
- 省药品化妆品审评中心的相关规定
-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 原国家局《关于做好药品再注册审查审批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9〕387号)
-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已批准再注册药品恢复生产申请程序及要求的通知》(闽食药监注〔2014〕81号)等
四、建议
在恢复生产前,建议持有人全面评估药品的质量、疗效和安全性,确保符合现行法规要求。同时,积极与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沟通,了解具体申请流程和要求,确保恢复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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