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错追究制度的最新规定主要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公安部令第138号)执行。以下是关于过错追究制度的详细解读:
一. 执法过错责任的认定
执法过错的定义:执法过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法办案中,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违法处理决定等执法错误。对于在事实表述、法条引用、文书制作等方面存在的执法瑕疵,若不影响案件处理结果的正确性及效力,则不属于执法过错,但应纳入执法质量考评进行监督并纠正。
责任划分:
二. 对执法过错责任人的处理
处理方式:根据执法过错责任人员的违法事实、情节、后果和责任程度,可分别追究刑事责任、行政纪律责任或作出其他处理。
行政纪律责任:由人事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其他处理:可单独或合并采取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评选先进资格、通报批评、停止执行职务、延期晋级晋职或降低警衔、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限期调离公安机关、辞退或取消录用等处理措施。
三. 特殊情形
从重追究:对于因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刑讯逼供等故意造成执法过错,或阻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或对检举、控告、申诉人打击报复等情形,应从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对于因轻微过失造成执法过错,或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纠正,或执法过错发生后能够配合有关部门工作减少损失等情形,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不予追究:对于因法律法规变化、法律规定不明确、不可预见或无法抗拒的原因等导致的执法过错,不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四.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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