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再审申请书中,关于案情及判决的描述,通常应当使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表述,而不是“原告”与“被告”。这是因为再审程序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进行重新审理的程序,此时原一审或二审程序中的“原告”与“被告”身份,在再审程序中统一转化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
具体来说:
申请人: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的一方当事人。在再审申请书中,申请人需要详细阐述自己的申请理由和请求,以及原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存在的错误或不当之处。
被申请人:是指再审申请书中被指控其原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存在错误或不当之处的一方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被申请人需要针对申请人的申请理由和请求进行答辩和反驳。
因此,在撰写再审申请书时,应当使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表述来指代原一审或二审程序中的“原告”与“被告”,以符合再审程序的法律地位和程序要求。同时,这也体现了法律文书的规范性和严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