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用地复垦验收合格确认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具体分析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包括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且该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临时用地复垦验收合格确认书是行政机关在土地复垦过程中,对复垦结果进行验收后出具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该确认书不仅是对复垦工作是否合格的认定,还直接关系到土地使用者能否继续使用土地、是否需要承担复垦责任等权利义务问题。
具体行政行为:临时用地复垦验收合格确认书是行政机关针对特定对象(即土地使用者)作出的,具有明确的内容(即复垦是否合格),且直接影响了土地使用者的权利义务,因此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
实际影响:该确认书对土地使用者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如果土地使用者对确认书的内容不服,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那么就有权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对确认书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受案范围: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只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且该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就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因此,临时用地复垦验收合格确认书作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且对土地使用者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自然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综上所述,临时用地复垦验收合格确认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如果土地使用者对确认书的内容有异议,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