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委在取证有病史之人时,并不需要经过家属同意。具体分析如下:
一. 纪委取证的法律性质
- 纪委作为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在履行其职责过程中,有权对涉嫌违纪的党员或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取证。这一权力来源于党的纪律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授权。
- 纪委取证的过程,是依法依规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和权威性。
二. 病史信息的获取
- 病史信息属于个人隐私范畴,但在特定的法律程序中,如纪委的调查取证过程中,个人隐私权需要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 纪委在取证过程中,有权要求被调查人提供与案件相关的病史信息,这是为了查清案件事实,维护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尊严。
- 被调查人有义务配合纪委的调查,包括提供病史信息等相关材料。
三. 家属同意的必要性
- 在纪委取证过程中,家属的同意并不是必经程序。纪委有权直接与被调查人沟通,要求其提供病史信息。
- 当然,如果纪委认为有必要通过家属获取相关信息,或者家属主动提供信息有助于案件的调查,纪委也可以与家属进行沟通。但这并不意味着纪委必须经过家属同意才能取证。
四. 法律依据
-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相关规定,赋予了纪委在调查取证过程中的相应权力,并未要求纪委必须经过家属同意才能取证有病史之人。
综上所述,纪委在取证有病史之人时,并不需要经过家属同意。被调查人有义务配合纪委的调查,提供与案件相关的病史信息。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