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逃出资属于刑法罪名,具体为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一. 抽逃出资罪的法律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 抽逃出资的行为表现
- 抽逃出资的行为主要是指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且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具体表现包括:伪造虚假基础关系抽走公司资金、通过抵押担保变相抽回出资、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抽走、抽走货币出资以其他低价非货币部分补帐、控股股东强行抽走注册资金等。
三. 抽逃出资罪的适用条件
- 值得注意的是,抽逃出资罪的适用条件与公司的注册资本制度有关。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制的公司。对于注册资本认缴制公司,抽逃出资的行为可能不再构成犯罪。
我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应仔细审查公司的注册资本制度以及抽逃出资的具体行为,以确定是否构成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