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相关条款部门职责分工清单-康怡律师|法行宝
2025-07-11 侵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相关条款部门职责分工清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及后续相关政策文件的解读,以下是对该法中部分条款的部门职责分工的详细清单:

  1. 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 条款:第三十三条,主要涉及统一招生考试等特殊活动期间的噪声污染防治。
    • 职责部门:由市教育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其中,县教体局牵头负责作出时间和区域的限制性规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告;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文旅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州生态环境局西畴县分局等部门配合,按各自职责负责特殊时期监管。
  2.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 条款: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主要涉及连续施工作业证明出具及施工期间现场公示公告。
    • 职责部门: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具体而言,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取得县住建局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3. 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

    • 条款:第四十六条,主要涉及高速公路、城市高架、铁路等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开展工程建设、设置降噪措施。
    • 职责部门:由市交通运输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其中,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监管高速公路及桥梁、除市政道路外的各级公路及桥梁、城市轨道交通等;县住建局负责市政道路及桥梁、城市高架、快速路等的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4.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 条款:第七十条,主要涉及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的管理。
    • 职责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劝阻、调解;劝阻、调解无效的,可以向负有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报告或投诉。县城建成区内的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处理,县城建成区以外则由属地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5. 法律责任

    • 条款:包括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等,主要涉及对违反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 职责部门:根据具体违法行为的不同,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发改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等)依法行使处罚权。例如,生产、进口、销售淘汰的设备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处罚;使用淘汰的设备或采用淘汰的工艺的,则由相关部门按职责对工业企业、社会生活、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等领域违法行为依法处罚。

综上所述,各相关部门在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中承担着不同的职责和分工,共同致力于维护公众的生活环境质量和宁静。如有任何关于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咨询,请直接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