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犯罪成本不应从犯罪金额中扣除。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中明确的态度。
详细分析:
诈骗罪的本质:
- 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欺骗手段非法获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 犯罪金额,即行为人实际骗取被害人的财物数额,是衡量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大小的关键指标。
诈骗成本的性质:
- 诈骗成本,如道具费用、交通费用、中介费、手续费、回扣等,是犯罪行为人为了实现诈骗目的而自愿承担的支出。
- 这些费用是犯罪预备或实施过程中的必要投入,但并不能减轻其对被害人财产的侵害事实和程度。
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
-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诈骗罪的犯罪金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为准,不包括诈骗成本。
- 诈骗成本不能作为减轻刑事责任的理由,而是作为全面评估行为人罪行和量刑情节的一个方面。
量刑阶段的考虑:
- 在量刑阶段,法院可能会考虑行为人为了诈骗而花费的成本,但这主要是作为其悔罪态度、犯罪情节等因素的一个参考。
- 诈骗成本并不能直接从犯罪金额中扣除,也不能作为减轻刑罚的直接依据。
综上所述,诈骗罪犯罪成本不应从犯罪金额中扣除。这是基于诈骗罪的本质、诈骗成本的性质以及法律及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应坚持这一原则,确保对诈骗罪的准确认定和公正惩处。如果你对此有更多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直接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