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 处罚-宿梦醒律师|法行宝
2025-03-06 侵权纠纷

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将可能面临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罚款、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处罚。以下是具体的分析:

一. 法律规定

  •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 处罚措施

  1. 责令改正与警告: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于违反该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的行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首先会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改正,并给予警告。
  2. 罚款:如果食品生产经营者拒不改正,或者情节较为严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将对其处以罚款。罚款的具体数额会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和造成的后果来确定。
  3. 停产停业与吊销许可证: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如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多次违反同一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停产停业,甚至吊销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三. 实际案例

  • 例如,某餐厅未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导致患有传染病的工作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被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查处后,该餐厅首先被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由于拒不改正,随后被处以罚款,并暂时停产停业进行整顿。

我建议食品生产经营者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确保食品的安全与卫生。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