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 将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三百万元以下修改为-傅梅虹律师|法行宝
2025-03-06 知识产权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中的“三百万元以下”已修改为“五百万元以下”。

一. 修改内容说明

  • 在最新的商标法修订中,第六十三条第三款关于商标侵权赔偿数额的规定有所调整。原先规定的“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上限已被修改为“五百万元以下”。

二. 法条原文及对比

  • 原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 修改后的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三. 修改意义

  • 这一修改提高了商标侵权赔偿的上限,加大了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有助于更好地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四. 我建议

  • 对于商标权利人来说,这一修改是一个积极的信号。在遭遇商标侵权时,可以依据新的法律规定,要求侵权人承担更高的赔偿责任。同时,也建议商标权利人加强商标保护意识,及时注册并维护自己的商标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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