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证明管理办法第27条的规定-陈美玲律师|法行宝
2025-03-06 婚姻家庭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主要规定了出生医学证明的废证管理。具体内容如下:

一.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废证管理:
    1. 《出生医学证明》废证是指在运输、存储过程中毁损、遗失的空白《出生医学证明》或因打印、填写错误未签发的证件。
    2. 各级管理和签发机构要加强废证的管理,认真登记废证编号和作废原因,严格控制废证率,并于每年年底将废证情况逐级上报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出生医学证明》废证应当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下集中销毁,并做好销毁记录。

该条款主要强调了出生医学证明在运输、存储、打印、填写等过程中的废证管理,以及废证的登记、上报、销毁等具体流程。我建议相关管理和签发机构应严格遵守这一规定,以确保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规范、有效。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