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对诉讼费由其负担不服,不属于可以申请复核的事项。具体分析如下:
诉讼费承担的性质:
- 诉讼费的承担是法院在判决中依职权作出的决定,它属于程序性事项,而非案件实体判决的一部分。
- 诉讼费用的负担问题,不属于再审事由,法院一般不会单独对此进行审查。
对诉讼费不服的救济途径:
- 如果当事人对法院决定的诉讼费用计算有异议,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请求复核。这是《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明确规定的。
- 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复核并非严格意义上的上诉,而是对诉讼费用计算的一种特定审查程序。
结合实体判决的上诉:
- 如果诉讼费的承担在实体判决中存在错误,比如错误地判定由一方全部承担,那么当事人可以随着案件实体判决的上诉,在二审中一并请求对诉讼费分担结果进行审查纠正。
-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全面审查一审判决,包括诉讼费的分担是否合理,并根据二审裁判结果重新确定诉讼费分担。
综上所述,被告对诉讼费由其负担不服,不能单独作为申请复核的事项。但如果对诉讼费的计算或分担有异议,可以按照上述途径寻求救济。如果你还有其他关于诉讼费或相关法律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