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荫权因贪污及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被判刑。
一. 贪污罪
- 根据香港的相关法律,贪污罪是指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曾荫权在其担任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等职务期间,涉嫌多次收受他人财物,涉嫌贪污犯罪。
二. 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
- 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则是指公职人员在执行职务时,行为不当或滥用职权,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曾荫权的行为被认定违反了公职人员的行为准则,构成了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
综上所述,曾荫权因贪污及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被香港法院判刑。这一判决是基于香港的法律和司法程序得出的,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和权威。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