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有责与无责赔偿限额的规定主要出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是详细分析:
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该条例具体规定了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包括有责任和无责任两种情况下的具体数额。其中,在被保险机动车无责任的情况下,交强险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二. 赔偿限额的具体应用
综上所述,交通事故有责与无责赔偿限额的规定是明确的,并且有着具体的法律依据。在实际操作中,应严格按照这些规定来处理交通事故的赔偿事宜,以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