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刘杰律师|法行宝
2025-07-10 刑事辩护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是关于抢劫罪的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 入户抢劫的;
  2.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3. 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4. 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5.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6.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7. 持枪抢劫的;
  8. 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其中,“暴力”是指犯罪人对财物的所有者、管理人员实施暴力侵袭或者其他强制力,包括捆绑、殴打、伤害直至杀害等使他人处于不能或者不敢反抗状态当即抢走财物的方法。“胁迫”是指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对被害人实行精神强制,使其产生恐惧,不敢反抗,被迫当场交出财物或者不敢阻止而由行为人强行劫走财物。而“其他方法”则是指对被害人采取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人处于不知反抗或者不能反抗的状态的方法,如用酒灌醉、用药物麻醉等。

构成本罪,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并且实施了非法占有或者意图非法占有的行为;二是行为人对被害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如果行为人只是意图盗窃或抢夺,但在实施过程中遭到反抗或阻拦,于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强取财物,其行为就由盗窃或抢夺转化为抢劫了,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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