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的十四个罪名-刘杰律师|法行宝
2025-07-10 刑事辩护

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的十四个罪名具体包括:

  1. 非法拘禁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司法工作人员除外);

    • 例如,某司法工作人员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即构成此罪。
  2. 非法搜查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司法工作人员除外);

    • 例如,某司法工作人员无合法手续,擅自搜查他人身体或住宅,即属非法搜查。
  3. 刑讯逼供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 例如,某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使用暴力或威胁手段逼取口供,即构成此罪。
  4. 暴力取证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 司法工作人员为获取证人证言而对证人实施暴力或威胁的行为,即属暴力取证。
  5. 虐待被监管人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

    • 例如,某监狱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体罚或虐待,且情节严重,则构成此罪。
  6. 滥用职权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非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情形除外);

    • 例如,某司法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范围,违法决定或处理事务,导致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即构成滥用职权罪。
  7. 玩忽职守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非司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情形除外);

    • 例如,某司法工作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重大损失,即构成玩忽职守罪。
  8. 徇私枉法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 例如,某司法工作人员因私利或私情而对无罪者追诉、对有罪者包庇,即构成徇私枉法罪。
  9.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

    • 例如,某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裁判,且情节严重,即构成此罪。
  10.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

    • 例如,某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导致当事人利益受损,即构成此罪。
  11.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

    • 例如,某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过程中滥用职权,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造成当事人利益损失,即构成此罪。
  12. 私放在押人员罪(刑法第四百条第一款);

    • 例如,某司法工作人员私自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放走,即构成此罪。
  13.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刑法第四百条第二款);

    • 例如,某司法工作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而导致在押人员脱逃,并造成严重后果,即构成此罪。
  14.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刑法第四百零一条)。

    • 例如,某司法工作人员因私利或私情而违反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罪犯给予减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即构成此罪。

这些罪名均涉及司法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或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权益、破坏司法公正的行为。对于此类犯罪,应由设区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以确保司法公正,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