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龄未成年核准追诉强制措施-刘杰律师|法行宝
2025-07-09 刑事辩护

低龄未成年人核准追诉过程中,未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不得对低龄未成年人采取强制措施。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 低龄未成年人核准追诉的强制措施原则

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及相关法律解释,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且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才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意味着,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之前,不能对低龄未成年人采取强制措施。

二. 强制措施的具体应用

  1. 未经核准前的情况

    • 不得采取强制措施: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之前,由于低龄未成年人尚未被确定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因此不能对其采取任何形式的强制措施,包括羁押型强制措施(如刑事拘留、逮捕)和非羁押型强制措施(如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2. 核准追诉后的情况

    • 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一旦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低龄未成年人即被确定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此时可依法对其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以确保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三. 替代性措施

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之前,虽然不能对低龄未成年人采取强制措施,但可以考虑采取一些替代性措施,如:

  • 专门矫治教育: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有关规定,对于未被核准追诉的低龄未成年人,可以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共同决定,对其开展专门矫治教育措施。
  • 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在报请核准追诉期间,为防止实施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的未成年人再次出现危害社会的行为,可以对其采取必要的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如临时安置在看守所设立的专门区域,与其他羁押人员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这种安置不能等同于羁押性刑事强制措施,因为它还带有保护涉案低龄未成年人的性质。

四. 我的建议

对于涉及低龄未成年人核准追诉的案件,应严格遵循法律程序,确保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之前不对其采取任何形式的强制措施。同时,应积极探索和完善替代性措施,如专门矫治教育等,以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并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安全。

  • 例如,在处理一起低龄未成年人涉嫌故意杀人的案件时,应首先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在核准追诉之前,不得对该未成年人采取强制措施,但可以考虑将其送入专门学校进行教育、监督和管束。如果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则依法进入审查起诉环节,并视情况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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