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饰 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主观明知的认定-韦端宁律师|法行宝
2025-07-09 刑事辩护

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中,主观“明知”的认定是一个关键问题。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答:

结论前置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中的主观“明知”,可从行为人的认知能力、交易行为的异常性、物品特征、先行行为以及供述辩解等多个方面综合判断。

详细分析

  1. 行为人的认知能力:

    • 若行为人具有正常认知水平,根据其年龄、文化程度、社会阅历等,对交易物品的来源、性质等存在明显可疑之处应有所察觉。
    • 例如,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收购物品,一般人都会意识到物品来源可能不正当。
  2. 交易行为的异常性:

    • 交易时间、地点、方式等违背正常商业习惯,可能表明行为人主观上明知。
    • 如在深夜偏僻处进行大宗贵重物品交易,且交易过程匆忙、隐蔽,没有合法的交易手续等。
  3. 物品本身的特征:

    • 如果物品本身存在伪造、变造痕迹,或者属于国家禁止流通、限制流通的物品,而行为人仍予以收购、转移等,也能体现其主观明知。
  4. 行为人的先行行为:

    • 若行为人之前有过类似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曾因类似行为受到过处罚,再次实施相关行为时,可认定其主观上明知。
  5. 行为人的供述和辩解:

    • 行为人的供述和辩解也可作为判断因素,但需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考量。

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及司法解释,“明知”包括“确知”与“应知”两种形态。确知是指行为人明确知晓财物来源于犯罪活动;应知是指根据客观情况可推定行为人应当知道财物系犯罪所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明确,司法机关可通过间接证据推定“明知”。

实务中的推定规则

实务中,法院常通过“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综合认定“明知”。这包括考虑行为人与上游犯罪人的关系、财物属性与来源是否与行为人经济能力严重不符等因素。例如,若行为人频繁以低价收购大量全新手机,且无法说明合法来源,法院可结合交易价格异常、频繁性及手机来源不明等事实,认定其“应当知道”系犯罪所得,构成犯罪。

综上所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中的主观“明知”认定是一个综合判断的过程,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认知能力、交易行为的异常性、物品特征、先行行为以及供述辩解等多个方面。若您有相关法律问题或疑虑,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