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例刑法学刑法修正案十二具体内容-张启阳律师|法行宝
2025-03-03 刑事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对多个刑法条款的修改和补充。以下是对该修正案主要内容的详细解析:

一.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1. 修改内容:

    • 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修改为:“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同时规定,其他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前款行为,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也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 生活实例:

    • 假设某国有公司的高管,私下开设了另一家与其所在公司经营同类业务的公司,并从中获利巨大。这种行为即触犯了修改后的第一百六十五条。

二.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1. 修改内容:

    • 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修改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这些情形包括: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从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接受服务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从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接受不合格商品、服务的。
  2. 生活实例:

    • 假设某国有企业的采购经理,以明显高于市场价的价格从其亲友的公司采购商品,导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这种行为即触犯了修改后的第一百六十六条。

三.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1. 修改内容:

    • 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修改为:“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同时规定,其他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公司、企业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也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 生活实例:

    • 假设某国有公司的高管,为了私利,将公司资产低价出售给自己的亲友或关联方,导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这种行为即触犯了修改后的第一百六十九条。

四. 单位受贿罪与行贿罪相关条款的修改

  1. 修改内容:

    • 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修改为:“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生活实例:

    • 假设某国家机关为了单位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这种行为即触犯了修改后的第三百八十七条。
    • 又如,某企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以财物,这种行为即触犯了修改后的第三百九十一条。

五. 其他重要修改

  • 修正案还规定了多种从重处罚的情形,如在国家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的,对监察、行政执法、司法工作人员行贿的等。
  • 同时,对于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我的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的这些修改和补充,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刑法关于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的规定,有助于更好地打击和预防相关犯罪行为,维护国家经济秩序和公共利益。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