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后,特定财产在必要时是可以拍卖的。以下是对此结论的详细解释:
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担保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均明确指出,在重整程序中,如果担保物不是重整所必需,管理人或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应及时对担保物进行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清偿担保物权人的债权。
实践操作: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实施办法也强调,管理人应及时审查担保权人的变价处置申请,如果担保财产并非重整所必需且处置不损害债务人财产整体价值,管理人应及时启动拍卖。
具体情形:
- 如果破产重整计划中未涉及特定财产的处置,且该财产不是重整所必需,那么该财产在符合法定程序的情况下是可以被拍卖的。
- 如果担保物权人认为担保物有损坏或价值减少的风险,且此风险足以危害其权利,他们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行使担保权,进而可能导致担保物的拍卖。
综上所述,破产重整后,特定财产在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的情况下是可以被拍卖的。如果你有更具体的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建议,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