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涉税犯罪有哪些-王志伟律师|法行宝
2025-07-08 经济纠纷

公职人员涉税犯罪主要包括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这是一种特定的职务犯罪,主要发生在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中。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1. 定义:

    •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是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 构成要件:

    • 主体:特殊主体,即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和税务所中代表国家依法向纳税人征收税款的工作人员。
    • 客观方面:表现为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进行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且此行为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
      • 具体包括: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明知纳税人应当缴纳税款,但不向其征收;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决定纳税人免缴税款;或者向纳税人实际征收的税款少于应征税款;或者明知不具备减税条件,弄虚作假擅自决定减税。
    •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明知自己不征或者少征税款的行为会破坏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并给国家税收造成重大损失,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
  3. 法律后果:

    • 根据刑法第四百零四条的规定,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4. 实例:

    • 如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第三税务所协税员马某某,在办理房屋买卖税收认定等工作中徇私舞弊,通过制作虚假房产评估报告、放弃监管职责等方式,帮助他人偷逃国家税款,并非法收受他人钱款,最终被法院以受贿罪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数罪并罚。

综上所述,公职人员涉税犯罪主要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这是一种严重的职务犯罪,不仅会使国家财政收入受到损失,还会侵犯国家税收管理制度和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因此,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税法,认真履行征税的法定职责,防止此类犯罪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