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陈建平律师|法行宝
2025-07-08 劳动纠纷

关于《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这是一份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用于规范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作的标准文件。以下是对该标准的核心内容解读:

一、鉴定标准的目的和适用范围

  • 目的:为了规范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工作。
  • 适用范围:适用于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对其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损失程度的鉴定。

二、鉴定原则及分级标准

  • 鉴定原则:主要依据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障碍程度进行判定。
  • 分级标准:
    •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缺失、严重缺损、畸形或严重损害,致使伤病的组织器官或生理功能完全丧失或存在严重功能障碍。
    • 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大部分缺失、明显畸形或损害,致使受损组织器官功能中等度以上障碍。

三、具体鉴定条件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部分列举):

  1. 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单肢瘫、两肢或三肢瘫、双手或双足全肌瘫等严重情况。
  2. 长期重度呼吸困难、心功能长期在Ⅲ级以上、恶性室性心动过速经治疗无效等心脏疾病。
  3. 各种难以治愈的严重贫血,经治疗后血红蛋白长期低于6克/分升以下。
  4. 全胃切除或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3/4等消化系统严重疾病。
  5. 慢性重度肝功能损害、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期等肝肾疾病。
  6. 各种恶性肿瘤(含血液肿瘤)经综合治疗、放疗、化疗无效或术后复发。

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部分列举):

  1. 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单肢瘫、两肢或三肢瘫但肌力较高的情况。
  2. 长期中度呼吸困难、心功能长期在Ⅱ级等心脏疾病。
  3. 中度肝功能损害、各种疾病造瘘者等。
  4. 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3等视力障碍。

四、其他相关规定

  • 如果伤病职工同时符合不同类别疾病三项以上(含三项)“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条件时,可确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 该标准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中的1至4级和5至6级伤残程度分别列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范围。

五、使用说明

  • 本标准条目只列出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起点条件,比此条件严重的伤残或疾病均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 标准中有关条目所指的“长期”是经系统治疗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
  • 对未列出的其他伤病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条目,可参照国家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相应条目执行。

希望以上内容能帮你更好地了解《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如果你有任何进一步的问题或需要具体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