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的内容是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规定。具体条款如下:
一.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情形
二.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
这一条款主要规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特定情形下可以被收回,并明确了收回时的补偿原则。例如,当城市规划需要进行旧城区改建,或者土地使用者未续期土地使用合同等情况下,政府有权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依据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例如,某市政府为了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收回某片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那么就需要按照这一条款的规定,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并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