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郭成虎律师|法行宝
2025-07-08 刑事辩护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是对该解释核心内容的详细阐述:

一、定罪处罚标准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若具备以下情形之一,将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1.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在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
  2. 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同类行为;
  3. 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涉及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
  4. 掩饰、隐瞒行为导致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
  5. 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

二、免予刑事处罚情形

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符合定罪标准,但行为人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且具备以下情形之一,可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1. 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
  2. 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且系初犯、偶犯;
  3. 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

三、情节严重认定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若具备以下情形之一,将认定为“情节严重”:

  1.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
  2.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
  3. 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涉及上述特定设施或款物,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
  4. 掩饰、隐瞒行为导致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无法挽回或其他严重后果;
  5. 实施其他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掩饰、隐瞒行为。

四、其他重要规定

  1.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数额,以实施掩饰、隐瞒行为时为准。若收购或代为销售财物的价格高于其实际价值,以收购或代为销售的价格计算。
  2. 多次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未经行政处罚且依法应当追诉的,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数额应累计计算。
  3. 事前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犯罪分子通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
  4. 对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实施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分别定罪处罚。
  5.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掩饰、隐瞒,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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