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 诉讼 显而易见案例-傅梅虹律师|法行宝
2025-02-27 知识产权

专利诉讼中“显而易见性”的案例,关键在于评估专利的创造性与新颖性。以下我将通过两个案例来具体说明:

一. 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推翻Rosen-Durling评判标准案

  1. 案情概述:

    • LKQ公司(全球汽车回收行业巨头)与GM公司之间的专利纠纷涉及GM拥有的美国外观设计专利D797,625(保护一种车辆前挡泥板的外观)。
    • 当LKQ的销售许可到期后,GM声称LKQ出售的替换零件侵犯了其专利权,包括涉案专利。
    • LKQ向美国专利审查与上诉委员会(PTAB)提出无效请求,但被驳回。随后,LKQ向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2. 法律争议点:

    • LKQ质疑PTAB采用的Rosen-Durling评判标准,认为该标准过于僵化,不符合最高法院对显而易见性原则的一般阐述。
  3. 法院判决:

    •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推翻了Rosen-Durling评判标准,认为外观设计专利的显而易见性应基于与发明专利类似的事实标准确定,即应用Graham审查标准。
    • 新标准更灵活,考虑了设计领域的普通设计师的知识范围内的“现有技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现有设计与请求保护的设计之间的差异等。
  4. 影响:

    • 这一判决可能对企业或个人在美国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或无效请求等产生较大影响,也可能对已有外观专利的稳定性产生影响。

二. 中国奶粉饼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案

  1. 案情概述:

    • 陕西关山公司因认为其瑞芙牌干吃奶粉片受到侵权,对伊利集团生产的奥力星干吃奶片提起了诉讼。
    • 伊利集团则向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认为该奶粉饼的外观设计很常见,不符合新颖性和创新性的外观设计专利授予条件。
  2. 法律争议点:

    • 专利的新颖性和创新性,即该外观设计是否属于现有设计或显而易见的设计。
  3. 复审委员会决定:

    • 复审委员会宣告陕西关山公司的奶粉饼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理由是该设计缺乏新颖性和创新性。
  4. 影响:

    • 此案体现了中国专利审查中对“显而易见性”标准的实际应用,强调专利设计应具备足够的创新性和非显而易见性。

我的观点:

  • 在专利诉讼中,“显而易见性”是一个关键的法律标准,用于评估专利的创造性与新颖性。
  • 在面对专利诉讼时,企业应充分准备证据,以证明其专利的非显而易见性,或挑战对方专利的显而易见性。
  • 鉴于法律标准的可能变化(如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推翻Rosen-Durling评判标准),企业应密切关注相关法律动态,以便及时调整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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