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的不起诉种类-胡涛律师|法行宝
2025-07-07 刑事辩护

在刑事诉讼中,不起诉的种类主要分为三种,下面我将详细为您阐述:

  1. 法定不起诉(又称绝对不起诉):

    • 适用对象: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 有无裁量权:无。
    • 决定主体: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
    • 能否再起诉:不能。
    • 被害人可否申诉:可以。
    • 被不起诉人可否申诉:不可以。
  2. 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

    • 适用对象: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
    • 有无裁量权:有。
    • 决定主体: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
    • 能否再起诉:不能。
    • 被害人可否申诉:可以。
    • 被不起诉人可否申诉:可以。
    • 特殊情形:对于未成年人、又聋又哑或盲人犯罪、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过当等特殊情形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可能会酌定不起诉。
  3. 证据不足不起诉(又称存疑不起诉):

    • 适用对象:经过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 有无裁量权:有。
    • 决定主体: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
    • 能否再起诉:能(如果后来发现了新的证据,使得案件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检察院可以重新提起公诉)。
    • 被害人可否申诉:可以。
    • 被不起诉人可否申诉:不可以。

以上三种不起诉决定,都将导致刑事诉讼程序的终结,并对犯罪嫌疑人作出无罪认定。如果您或您身边的人面临刑事诉讼问题,欢迎随时向我咨询,我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