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具体内容如下:
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理: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对责任人员的处理: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刑事责任的追究:若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该条还规定,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也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这意味着,即使是经过批准的土地使用,如果超出了批准的数量,也多出的部分将被视为非法占用,并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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