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因果关系中的中断的因果关系-孟翔律师|法行宝
2025-07-07 刑事辩护

中断的因果关系,是指某种危害行为引起或正在引起某种危害结果,在因果关系发展的过程中,介入了另一原因,从而切断了原来的因果关系,行为人只对另一原因介入前的现实情况负责;介入原因引起的最后结果与前因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成立中断的因果关系,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必须有另一原因介入。所谓介入原因,是指介入已经存在并且正在发展的因果过程的行为或自然力,它与最后结果具有质的同一性,能够引起该结果发生。如果介入因果过程的行为或自然力,仅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起促进作用,则不是介入原因,只是因果过程发展的条件,不能中断因果关系。

  2. 介入原因必须是异常原因。所谓异常原因,是指通常情况下不会介入的某种行为或自然力。如果介入原因属于通常介入,则不能中断因果关系。对“通常”的理解应结合具体案情进行。

  3. 介入原因须合乎规律地引起最后结果的发生。判断标准为:

    • 先前行为对结果发生所起的作用大小。作用大,则先前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反之则无。
    • 介入因素的异常性大小。过于异常,则先前行为与结果无因果关系,反之则有。
    • 介入因素本身对结果发生所起的作用大小。作用大,则先前行为与结果无因果关系,反之则有。

例如,甲持生锈刀具刺伤乙的手指,案发后不久公安机关即对乙作出鉴定,认定其伤势为轻微伤。但由于乙缺乏基本常识,未对破伤风情况作出有效预防,最终发生破伤风引发死亡。此时,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便属于中断的因果关系,因为乙缺乏常识未有效预防的介入行为异常且对死亡结果的发生起到了决定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