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进入小区是由业主共同决定的。具体分析如下:
一. 业主的共同决定权
-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是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之一。这意味着,物业能否进入小区,最终需由业主来决定。
- 进一步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也明确了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范围,其中包括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这再次强调了业主在物业入驻问题上的决定权。
二. 业主大会的表决机制
-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是业主行使共同决定权的主要形式。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或书面征求意见的方式,但应确保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 对于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这样的重大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三. 实际操作中的体现
- 在实际操作中,物业入驻小区通常需要通过业主大会的表决,获得足够多数业主的支持。这一过程体现了业主对小区物业管理的参与权和决定权。
综上所述,物业进入小区是由业主共同决定的,具体通过业主大会的表决机制来实现。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