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约用水条例第11条规定内容是什么-张启阳律师|法行宝
2025-02-25 合同纠纷

《节约用水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内容是关于用水定额的制定与管理。具体规定如下:

  1. 用水定额的制定主体:

    • 国务院水行政、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全国主要农作物、重点工业产品和服务业等的用水定额(以下简称国家用水定额)。
  2. 用水定额制定的程序:

    • 组织制定国家用水定额时,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意见,确保定额的广泛适用性和科学性。
  3. 地方用水定额的制定: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用水定额的地方用水定额。
    • 若国家用水定额未作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补充制定地方用水定额。
    • 地方用水定额由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经同级水行政、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公布,并报国务院水行政、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
  4. 用水定额的修订:

    • 用水定额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水资源状况、产业结构变化和技术进步等情况适时修订,以确保其时效性和准确性。

我的观点:

  • 这一规定对于促进全社会节约用水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用水定额,可以明确各用水单位的用水标准,从而有效防止水资源浪费。
  • 地方人民政府在制定地方用水定额时,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细化,使定额更加符合地方需求。
  • 适时修订用水定额,可以确保其始终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水资源状况等相适应,为节水工作提供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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