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了普通程序审理期限。具体内容为: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普通程序审理案件的一般审限,以及在特殊情况下如何申请延长审限的程序。需要注意的是,审限的计算是从立案次日起开始计算,至结案之日截止,并且有一些特定的期间是不计入审限的,如公告期间、鉴定期间以及处理管辖问题的期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