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行政执法主体的单位处罚决定书可以邮寄。具体分析如下:
在行政执法实践中,具有行政执法主体的单位(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在无法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给当事人的情况下,可以选择邮寄的方式送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17〕19号)的相关规定,法律文书的邮寄地址以经当事人预留并确认的地址为最佳。如果通过多种直接送达等途径仍不能确认送达地址的,可以当事人身份证件或者营业执照载明的住所地址作为邮寄地址。
因此,从法律层面来看,邮寄《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合法且有效的送达方式之一。但需要注意的是,邮寄送达应当确保送达的准确性和及时性,避免因邮寄过程中的延误或丢失而影响法律文书的效力。同时,执法部门在邮寄送达前,应当尽可能通过其他方式(如电话、短信等)告知当事人相关情况,以确保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申辩权得到保障。
综上所述,具有行政执法主体的单位在符合法定程序和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邮寄给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