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核评残病种范围-张启阳律师|法行宝
2025-02-24 合同纠纷

涉核评残病种范围主要包括7大类23个病种。这些病种是根据《民政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部队服役人员评残病种范围>的通知》(民发〔2013〕208号)文件明确规定的。具体病种范围如下:

一. 放射性肿瘤

  • 包括胃癌、结肠癌、肺癌、白血病(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除外)、乳腺癌、食管癌、膀胱癌、肝癌、甲状腺癌、骨和关节恶性肿瘤。

二. 放射性甲状腺疾病

  • 包括慢性甲状腺炎、甲状腺功能减退症、伴甲状腺功能异常的甲状腺良性结节。

三. 放射性白内障

  • 有晶状体后极部后囊下皮质内浑浊的白内障。

四. 放射性皮肤疾病

  • 包括由急性放射性皮肤损伤迁延而致的慢性皮肤损伤、在皮肤放射性损害基础上发生的皮肤癌。

五. 放射性性腺疾病

  • 不孕不育症。

六. 放射性骨损伤

  • 包括放射性骨质疏松、放射性病理性骨折、放射性骨髓炎(骨坏死),且以上均需伴相应部位局部放射性皮肤损伤。

七. 外照射慢性放射病

  • 包括有白细胞减少、血小板减少、全血细胞减少表现的血液系统疾病。

这些病种范围是针对涉核人员评残的特定规定,旨在确保涉核退役人员因工作原因导致的健康问题能够得到合理的认定和补偿。

我的观点是,对于涉核评残病种范围的理解,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文件的规定,以确保评残工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