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外勾结型贪污与滥用职权之界分-胡林海律师|法行宝
2025-07-07 刑事辩护

内外勾结型贪污与滥用职权之界分,关键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故意和行为。

  1. 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故意和行为,构成贪污罪:

    • 贪污罪属于贪利性渎职犯罪,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故意,并实施了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行为。
    • 在内外勾结的情况下,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与实施骗补的行为人约定事后瓜分骗补财物,或者国家工作人员为其特定关系人的骗补行为提供帮助,实质上都是伙同贪污,应以共同贪污论处。
    • 即使国家工作人员个人最终没有非法占有任何公共财产,但只要其与他人具有共同的贪污故意和行为,由他人最终非法占有公共财产,就具备了贪污罪中的非法占有,仍以共同贪污论处。
  2. 不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故意和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

    • 滥用职权罪属于典型的渎职犯罪,不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故意。
    • 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明知他人意欲骗取公共财产,但并未与他人形成共同贪污的合意,尤其是缺乏犯意沟通而仅为他人骗取公共财产提供帮助,其行为本质是渎职而非贪利,应以滥用职权罪论处。
  3. 特殊情况下的处理:

    • 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不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故意和行为,但接受请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后为他人提供帮助,或者虽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为他人提供帮助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同时构成受贿罪和相关渎职犯罪的,除另有规定外,以受贿罪和渎职犯罪数罪并罚。
    • 对于“外部人员”如骗补者、请托者等,如果内外勾结定性为共同贪污,则以贪污共犯论。如果对“内部人员”以滥用职权论处,且“内外”并未“勾结”而形成共同犯意,则对“外部人员”以诈骗罪或者合同诈骗罪论处,如为骗取公共财产而行贿,则还可能构成行贿罪。

综上所述,内外勾结型贪污与滥用职权之界分,核心在于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故意和行为。具有则构成贪污罪,不具有则构成滥用职权罪。在特殊情况下,还需考虑是否构成其他犯罪,如受贿罪、诈骗罪、行贿罪等,并依法进行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