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何虎律师|法行宝
2025-07-07 合同纠纷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是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情形。具体来说,当劳动者存在以下任一情形时,用人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1.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需在试用期内对劳动者进行考核,若劳动者未达到录用标准,则可解除合同。
  2.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这里的规章制度需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公示或告知劳动者。若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关系。
  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重大损害”的具体标准需由用人单位明确界定。
  4.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即劳动者不能同时与多个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若对原用人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提醒后仍不改正,则原用人单位可解除合同。
  5. 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这种情况下,劳动合同自始无效,用人单位可解除。
  6.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若劳动者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可解除合同。

这条规定旨在保障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当劳动者出现上述情形时,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若你在实际应用中遇到相关问题,或对此有其他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