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伤赔偿中,赔偿费用的承担主体主要分为人社局(通过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和公司(用人单位)两部分。以下是详细的赔偿费用承担划分:
由人社局(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工伤职工按伤残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例如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当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医疗费:包括因工伤产生的治疗费用,以及必然产生的后续治疗费用,这些费用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等确定,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住院伙食补助费: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可以享受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辅助器具费:如果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国家标准支付。
由公司(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
- 停工留薪期工资:在停工留薪期内,工伤职工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护理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如果评定伤残后仍需护理,根据护理依赖程度,由所在单位按照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支付护理费。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当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时,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同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综上所述,工伤后的赔偿费用由人社局(工伤保险基金)和公司(用人单位)共同承担,具体承担项目如上所述。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