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机关行贿人行贿未遂财物的处理规定-张煜律师|法行宝
2025-07-07 刑事辩护

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对行贿人行贿未遂财物的处理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追缴贿赂犯罪未遂款项的前提条件

  1. 行贿行为需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构成行贿罪。对于行贿人用于行贿的财物,即“贿赂”,属于供行贿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依法予以追缴。但如果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此种情况下不应追缴款项。

  2. 行受贿数额明确:司法实践中,行受贿双方对于贿赂数额一般都有明确约定。对于案发时尚未存在的行贿款物,如双方约定从未来收益中支付,且该收益尚未实现,则不应追缴。

二、追缴的对象及范围

  1. 只能向行贿者一方追缴:在行贿人构成行贿犯罪未遂的情况下,由于受贿人没有收到款物,行贿人打算送出去的贿赂款尚未送出,仍在行贿人手中。此时,应向行贿一方追缴犯罪未遂款项。

  2. 保护善意第三人权益:如果行贿人准备的行贿财物因其他原因被其债权人或其他权利人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如善意取得,则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应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权利,不予追缴。

三、注意与既遂相似情形的区分

在实践中,贿赂犯罪未遂款项的追缴可能与相似情形的既遂产生混淆,需要加以区分。例如:

  • 受贿人事后返还财物:如果受贿人事后及时退还或上交财物,且非为掩盖犯罪事实,则不构成受贿。但如果是为掩盖犯罪事实而退还,仍构成受贿犯罪既遂。
  • 约定放在行贿人处保管的财物:行受贿双方约定将钱财放在行贿人处保管,不影响受贿犯罪的认定。即使案发时全部或部分未交付,也应向行贿人追缴。
  • 收受他人干股但未办理登记:以干股名义收受贿赂,如已进行股权转让登记,则认定为受贿既遂。若双方达成合意但股权未转让,也未参与分红,且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实际转让,应认定为贿赂未遂,按双方达成合意时的干股价值确定行受贿数额并向行贿人追缴。

综上所述,纪检监察机关在处理行贿人行贿未遂财物时,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具体案情,综合考虑追缴的前提条件、对象及范围,以及与既遂相似情形的区分,确保执法的精准性和公正性。如有具体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建议,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