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并未直接规定网络打赏多少为过高。不过,2025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六条,对网络打赏行为进行了规范。该条规定,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就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和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的“挥霍”。
对于“数额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的具体界定,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
我的观点是,网络打赏是否过高,并非一个简单的金额标准,而是需要综合考虑家庭经济状况、消费习惯以及打赏行为的具体情况。如果夫妻一方在网络直播平台上的打赏行为明显超出了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了夫妻共同财产利益,那么这种打赏行为就可能被认定为挥霍,进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