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干部贪钱如果数额较大或具有特定情节,是犯法的。具体分析如下:
一. 党纪政纪处分方面
-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于农村基层党员干部(同理可推及至学校班干部,虽非党员或公务员,但同样受相关法律法规约束)有贪污、挪用、侵占违纪行为的,应当按照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此处对数额没有作具体规定,但数额会作为违纪行为的情节之一予以考虑。
二. 刑事处罚方面
- 贪污:根据《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或者虽不满5000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应当予以立案。
- 挪用公款:同样根据该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应当予以立案。
- 职务侵占: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职务侵占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综上所述,班干部贪钱,如果数额达到上述标准或具有特定情节,是犯法的,可能会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甚至刑事处罚。因此,班干部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贪污、挪用或侵占公私财物。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