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二群案最后被判死刑,并没收全部财产。以下是详细的案情分析及法律依据:
一. 案情分析
犯罪事实:
- 石二群在1998年9月12日至2004年3月30日期间,伙同他人多次抢劫运钞车、储蓄所及取款人,共抢劫现金2277341.26元。
- 在抢劫过程中,石二群等人致2人重伤,4人轻微伤,犯罪情节极其严重。
犯罪性质:
- 石二群的抢劫行为严重侵犯了公私财产权益,并造成了人员伤亡,社会危害性极大。
-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石二群抢劫的对象包括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这属于抢劫罪的加重处罚情节。
二.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入户抢劫的;
-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 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 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 持枪抢劫的;
- 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三. 判决结果分析
- 石二群的抢劫行为涉及多次抢劫、抢劫数额巨大,并且抢劫了银行这一金融机构,同时造成了人员伤亡,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加重处罚情节。
- 因此,根据石二群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对其作出了死刑判决,并没收全部财产。
四. 结论
石二群案最后被判死刑,并没收全部财产。这一判决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对抢劫犯罪,尤其是抢劫银行等金融机构犯罪的严厉打击态度,也彰显了法律的公正和权威。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