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具体来说,就是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就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特定理由。这是双方基于自愿原则达成的合意,但需确保协议内容合法、有效,且不损害双方权益。例如,如果某员工因个人原因希望离职,而公司也同意其离职请求,那么双方就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