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13条的规定-姚柏明律师|法行宝
2025-07-07 刑事辩护

刑法第313条的规定是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具体来说:

条文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解读与说明

  1. 构成要件:

    • 主体: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
    • 行为:必须是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这里的“有能力执行”是指根据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执行特定标的的能力。“拒不执行”是指采取各种手段拒绝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
    • 情节: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多次拒不执行、手段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形。
  2. 刑罚:

    • 根据情节轻重,本罪的刑罚分为两档:一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二是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相关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机关曾发布相关司法解释,对本罪的认定标准、量刑情节等作了进一步规定。例如,明确规定了“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包括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
  4. 法律后果:

    • 被判定犯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人,除了面临刑事处罚外,还可能被追究民事责任,如赔偿因拒不执行而造成的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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