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张启阳律师|法行宝
2025-07-07 刑事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主要规定了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刑事责任。具体来说:

  1.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例如,某人为了谋取非法利益,非法猎捕了一只国家一级保护的濒危野生动物,并将其出售给他人,这种行为就构成了犯罪,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2.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 例如,在禁猎期内,某人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严重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这种行为也构成了犯罪。
  3.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也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例如,某人为了食用而非法猎捕了大量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虽然这些野生动物可能不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但这种行为仍然构成了犯罪。

我建议: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严格遵守野生动物保护法规,不参与任何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