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张启阳律师|法行宝
2025-07-07 合同纠纷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是经济性裁员的相关情形。具体内容如下:

一. 经济性裁员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 例如,某公司因市场变化导致经营严重困难,无法维持原有员工规模,此时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进行经济性裁员。

二. 裁减人员的优先留用与重新招用

在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1. 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 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 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主要规定了经济性裁员的情形以及裁减人员时的优先留用与重新招用规定。我建议用人单位在裁员时,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裁员程序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同时,劳动者也应了解自身权益,以便在面临裁员时能够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