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员刑拘判拘役真实案例-陈慧研律师|法行宝
2025-07-07 刑事辩护

超员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判拘役的案例屡见不鲜。以下是对几个真实案例的分析:

一. 校车严重超员案例

  • 案情回顾:2019年3月20日,雅安市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在雨城区碧峰峡路查获一辆车牌号为川T88XXX的小型面包车,该车核载7人,实载25人,超员18人,其中23人为幼儿,均系某幼儿园在读学生。经查,该车未取得校车标牌提供校车服务且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随车老师田某系驾驶员韦某的妻子,也是该幼儿园负责人。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 判决结果:雅安市雨城区法院依法对韦某帅、田某危险驾驶罪一案进行审理,夫妻二人构成共同犯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 生活实例:此案例警示我们,校车安全关乎儿童生命,任何超员行为都是对法律的蔑视和对生命的漠视。

二. 客运车辆超员案例

  1. 案例一:2024年,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起超员入刑案。被告人张某伟驾驶大型客运车辆,核定载客48人,实载80人,超员32人,超员达到60%以上。张某伟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 案例二:202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被告人陈某驾驶核载19人的中型普通客车,实载31人,超员10人以上,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 法律依据: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
  • 生活实例:这些案例表明,无论是长途客运还是短途接送,超员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驾驶员和运营者都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乘客安全。

三. 其他类型车辆超员案例

  • 案情回顾:如贵州省六盘水市发生的一起面包车超员案例,驾驶员陆某某驾驶核载9人的小型面包车,实载25人,超员177%,车上乘客均为在校学生。陆某某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 法律依据: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
  • 生活实例:此类案例提醒我们,超员不仅限于校车和客运车辆,任何类型的车辆超员都是违法行为,都可能对乘客的生命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总结:超员驾驶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不仅危及乘客的生命安全,也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上述案例均表明,对于超员驾驶行为,法律将给予严厉的惩处。我建议所有驾驶员和运营者都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切勿抱有侥幸心理。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